农机购置补贴是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,任何虚报冒领、骗取套取的行为,都是对公共财产的严重侵害,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切勿将国家政策“红利”视为个人“财路”,以身试法终将自食苦果。
2016年,鲁某某担任宁夏固原某农机销售公司销售经理,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。曹某经招聘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,受鲁某某管理。自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,鲁某某单独或者指示曹某,以给予“好处费”等方式,诱使40名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户提供身份证、银行账户等资料,通过虚假办理农机过户手续、不实际交付农机的方式,向固原市原州区农机中心申请发放农机补贴款75.55万元,曹某经鲁某某指使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49.18万元。补贴资金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发放至农户银行账户后,鲁某某、曹某通过现金提取或转账方式将款项收回,并向25名农户支付“好处费”2.105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鲁某某、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交易事实,骗取国家农机补贴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责令两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。
法官提醒,骗取补贴就是触碰法律高压线。国家补贴资金是促进发展、惠及民生的专项资金,绝非个人的“摇钱树”。通过伪造材料、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补贴,严重破坏国家政策秩序,侵蚀公共财富,一旦达到法定数额,即构成诈骗罪,面临的是严厉的刑事处罚。此案中两名被告人的沉重代价,正是触碰这条“高压线”的必然结果。

(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众号)
来源 |中国农机化导报
编辑 | 万禹龙
编审 | 杨圣贤 焦子焰
监制 | 田国英 刘迎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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